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科研管理,促进科技成果产出与转化,建立有序的科研管理模式,使科研工作与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及产业发展紧密结合,确保科研工作有计划、有组织地 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科研项目的来源及类别
第二条 根据经费来源,科研项目类别划分为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校级科研项目、自选科研项目。
(一)纵向科研项目:纵向科研项目根据项目来源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三个级别:
1、国家级科研项目是指国家973项目科研项目、863项目科研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科研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科研项目及由国家科技部下达的其它科研计划科研项目。
2、省部级科研项目是指国家教育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其它部委的科研计划、人才培养计划或科研基金资助的科研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科技厅资助攻关类等科研项目。
3、厅局级科研项目是指省教育厅、卫生厅及其他厅、局或地区(市)科技局科研计划、人才培养计划或科研基金资助的科研项目。
(二)横向科研项目:指企事业单位或各级政府部门在各类科研计划外委托或协作的各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项目咨询等研究项目。
(三)校级科研项目:校科研基金资助的科研项目。
(四)自选科研项目:本校教师结合教学、科研、医疗需要自行确定而未列入各级科研计划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科研项目选择的原则
项目的选择是影响科技工作成就的重要因素。不同类型或不同来源的项目选择原则和方法有所区别。但基本要求有如下几点:
(一)项目的研究工作必须体现为国家的科研目标服务。基本要求是“培养人才、倡导创新”,为当前和长远的经济发展提供成果储备。使科研工作符合当前和长远的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我校的科研工作要确保中医药传承特色,积极开展科技创新,鼓励基础研究和软科学研究,以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开发研究为重点。
(二)强调以技术创新为出发点。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了解所要研究科研项目的历史、现状、发展趋势、技术关键等,发挥优势,立足创新,避免低水平重复。
(三)强化项目的可行性。项目必须具备一定的工作基础和必要的条件,鼓励学科交叉、协同创新。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的管理实行校、院(部)、科研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模式。本文中院(部)含学校各学院、部、实验室等二级教学、科研部门。
(一)科学技术处是学校科技工作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全校科研项目的管理,组织全校科研项目的申报、论证和立项,组织项目执行情况年度检查、成果鉴定、成果登记、奖励申报,监督经费使用及科技数据的管理和上报等。
(二)各院(部)科研管理机构在部门主管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本部门科研项目的选题、论证、申报、实施、检查执行、经费使用监督,结题、鉴定、验收、申报奖励审查及本部门科研项目档案的整理等工作。
(三)科研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科研经费的计划使用,编写科研项目进度报告和科研项目的结题、鉴定、验收、申报奖励及其它后续工作等。
第五条 横向项目必须由学校与合作单位签订书面技术合同,科学技术处是代表学校对外签订横向项目技术合同的唯一部门。技术合同包括:
(一)技术开发合同:即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签订的合同。
(二)技术转让合同:即专利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转让。
(三)技术服务合同:即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的技术问题所签订的合同。
(四)技术咨询合同:即就特定的建设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合同。
第四章 科研项目申请办法及评审程序
第六条 科研立项采用发布通知、自由申请、部门推荐、专家评议、学校审定上报的办法。
(一)申请者根据各类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写好申请书交所在院(部)(双肩挑的同志在其拟申报科研项目学科所属院系申报),经所在院系审核,对项目的必要性及科研项目设计的先进性、科学性、可行性、实用性,科研项目组人员构成、已具备的条件等提出具体意见,将同意上报的书面意见与院(部)申报项目汇总表经院(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科技工作负责人签章并加盖部门公章后,与申请书统一交科学技术处。
(二)各院(部)应按申报要求对项目申请者申报资格、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确保经由院(部)推荐上报的申请者、申请书符合相应项目申请的相关要求。
(三)科学技术处负责对通过审查的项目根据需要邀请校内外有关专家评议,筛选出选题较好、技术路线清晰、先进可行并有一定基础的科研项目,并对项目提出修改意见。
(四)已通过科学技术处审议的申报项目,经主管校长批准后,由科学技术处统一上报项目主管单位审批。在项目主管部门发布中选项目名单及资助额度,并提出任务修改意见后,由中标科研项目负责人填报科研工作任务书或合同。
(五)委托或合作研究的横向科研项目,由有合作意向的项目负责人根据科学技术处提供的范本合同格式与合作单位协商初拟技术合同,经院(部)初审、科学技术处审查并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立项、签订。院(部)负责对合同任务、经费数额、可能产出的知识产权的分割等具体专业相关内容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签署书面意见经院(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科技工作负责人签章并加盖部门公章后,交由科学技术处审查并按程序签署合同。
(六)自选科研项目,由申请者书面申请,经科室、院(部)负责人审定,报科学技术处备案。
(七)项目申请书一律按要求规范化打印,由所属部门审定后统一交科学技术处,各部门存档材料自行复制归档。
第七条 申报科研项目时,申请人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项目组其他成员均应征得本人同意并亲自签名。否则,所造成的后果由申请人负责。
第八条 未经批准,不得利用科研实验室私自承接计划外任务以牟取利益。否则,除追回全部非法所得外,取消当事人当年科研津贴
第五章 科研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
第九条 科研项目实施管理
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实行校、院(部)、科研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
各类已立项的科研项目,在任务下达后,科学技术处将项目批文、合同书(计划任务书)等相关资料复印件按学科所属关系下达至各院系存档,原件由科学技术处存档。
各承担单位需保证科研项目工作所需的各项条件。科研项目负责人要组织有关人员积极开展研究工作,保证计划任务书内容按时完成,做好科研项目的实验记录并做好资料保密工作。
第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按《湖北中医药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中期检查:每年由各院(部)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对各类科研项目研究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科研项目负责人需根据实际情况向检查组汇报项目进度和协作情况,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填写完毕《年度进展报告》,报告应含有研究进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含未报销的挂账部分)、科技人员投入情况等(无论结题与否均需填写),由科研项目负责人签字、院(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将纸质版及电子版一并交科学技术处存档。科学技术处将定期对在研项目进行抽查,并对所有国家级科研项目、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根据计划研究时间开展中期检查,各级部门对中期检查有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横向科研项目的中期检查按合同执行。
第十二条 为保证科研计划的严肃性,计划一经确定,。科研项目组成员必须按计划进度和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按质按量完成相应的任务,中途不得任意变更,不得无故擅自退出,不得消极怠工;由于客观条件或其他原因必须退出、换人、变更计划任务、延期或终止的科研项目必须在约定科研项目完成时间前6个月经由所在院系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横向科研项目还需经合作单位协商同意)以书面报告学校科学技术处,科学技术处获得科研项目下达单位批准,再以书面形式通知科研项目负责人及所在院系。延期期间项目组不享受该科研项目科研津贴,并处以累计到账经费1%的罚金(从科研项目经费中扣除)。
第十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自立项开始,科研项目组应详细记载、整理和妥善保管如下资料:计划任务书(合同书、论证报告);实验记录、图纸、照片等技术资料;阶段小结;学术论文、研究报告、著作;生产验证报告(用户意见);技术检测、技术鉴定、验收及评审资料;重要信函、来往信函、会议纪要等。以上资料在科研项目完成(或中止、终止)之后3个月内送交科学技术处、院(部)各一份,由科学技术处统一交学校档案室归档。
第六章 科研项目结题验收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必须在任务书规定时间内完成研究工作,并认真总结,在规定时间到达前提前10个工作日,准备好科研项目总结报告及其他相关结题(验收)资料,向所属院(部)提出结题、验收申请,所属院(部)在收到科研项目负责人的申请后应对该项目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以院(部)为单位统一向学校科学技术处提交。需要验收的项目,所属院(部)还应对项目进行初步评估,对项目中可能蕴含的可申请专利的信息提出意见、建议,引导项目组在验收前申报专利,以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鉴定:通过结题验收的科研项目,可填写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向所属院(部)提出鉴定申请,院(部)应对准备鉴定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判断是否有鉴定价值,同时对项目中可能蕴含的可申请专利的信息提出意见、建议,引导项目组在鉴定前申报专利,以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院(部)应在拟定鉴定时间提前两个月将相关鉴定材料提交至科学技术处,由科学技术处向组织鉴定单位提交技术资料及鉴定申请,按相关规定由相应部门组织鉴定。
第十六条 未能按时完成纵向项目研究工作进行结题,但按第十二条要求进行了延期申请并取得主管部门同意的,学校将追究相关部门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具体办法如下:
(一) 取消由该项目产生的当年及以后的科研津贴;
(二) 项目负责人当年年终考核不能为优秀;
(三) 1年内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申报的科研项目,1年内不得评先评优,1年内不得被推荐享受政府的各种科技类荣誉。
(四) 对项目负责人所在院(部)的年终目标考核中关于科技工作部分扣除相应的分数。
第十七条 无故终止纵向项目研究工作或到期不能结题,学校将追究相关部门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具体办法如下:
(一)冻结该项目经费并收回该项目经费卡;
(二)取消由该项目产生的当年及以后的科研津贴,并将已提取的该项目科研津贴从该项目负责人当年年终奖中扣除;
(三)全额追缴已使用的科研经费,从该项目负责人岗位津贴中扣除;
(四)项目负责人当年年终考核不能为优秀;
(五)3年内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申报的科研项目,3年内不得评先评优,3年内不得被推荐享受政府的各种科技类荣誉。
(六)对项目负责人所在院(部)的年终目标考核中关于科技工作部分扣除相应的分数。
第十八条 由于人为因素使横向合作开发项目未按时完成并造成学校经济纠纷者,将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一)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二)赔偿学校经济损失的50%;
(三)取消由该项目产生的当年及以后的科研津贴,已提取的科研津贴从该项目负责人当年年终奖中扣除。
(四)审计该项目已用经费使用情况,不合理部分从项目负责人工资中扣除;
(五)该项目负责人当年年终考核不能为优秀,3年内不得申报科研项目和评先评优,3年内不得被推荐享受政府的各种科技类荣誉。
第十九条 无故终止校级项目研究工作或到期不能结题,学校将冻结该项目经费并收回该项目经费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由学校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